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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调整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制度 | |
10月22日,扬州市墙改办对《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备案流程等事项做出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对于申报(换证)《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的企业,申报资料经市墙改节能办初审通过的,如企业有业务需求,可向市墙改节能办申请出具备案证明。 二、每周一(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人牵头,组织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对申请备案证明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通过后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人签字确认,即可向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备案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三个月,所载内容与《备案证书》一致,与《备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每季度末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人牵头对本季度受理的所有企业申报资料进行集中评审,通过后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市城乡建设局发文公示。 四、《备案证书》仍在每季度初集中制作发放,已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凭备案证明换取《备案证书》。 此次调整加强了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制度,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 摘自:中国保温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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